除塵器設備排氣煙筒的要求規范:
1,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,如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、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地區,不得新建煙囪。
2 ,排放同類污染物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
除塵器設備排氣筒(煙囪)(不論其是否屬同一生產設備),在不影響生產、技術上可行的條件下,應盡可能合并成一個排氣筒(煙囪)。
3,有組織排放廢氣的排氣筒(煙囪)高度應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。達不到規定要求的,或對排放廢氣進行進一步處理,或對排氣筒(煙囪)實施整治。
4 ,對有破損、漏風的排氣筒(煙囪)_及時修復。
5,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,凡有條件的,均應加裝引風裝置,進行收集、處理,改為有組織排放。新擴改項目,原則上不得設置無組織排放的設施。
6, 除塵器設備排氣筒煙囪應設置便于采樣、監測的采樣口和采樣監測平臺。有凈化設施的,應在其進出口分別設置采樣口。
7, 除塵器設備采樣孔、點數目和位置應按《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》(GB/T16157-1996)和《污染源統一監測分析方法(廢氣部分)》([82]城環監字第66號)的規定設置。